Tuesday, May 22, 2007

中国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

申办对象资格:

(一) 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二)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三) 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五)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中心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申办手续:

当事人一方为中国人的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当事人一方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当事人一方为华侨的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含复印件);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的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在华居留6个月以上或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二)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6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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